协会简介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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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简介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主管、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4A级慈善组织;先后被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原中国扶贫开发协会)评为“扶贫先进集体”“雨露工程”助学项目荣获首届 “重庆慈善奖”

协会宗旨:助推乡村振兴、促进乡村发展

核心价值观:仁爱、责任、担当、奉献。

协会成立于1994年,多年来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原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关心支持以及市乡村振兴局的具体指导下,协会的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为重庆市扶贫开发和公益活动开展募集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实施了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社会扶贫项目,开展了助学、助教、助医和关爱留守儿童等慈善公益活动,为推动重庆市扶贫开发和救助贫困地区特殊贫困群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贡献。

期间,重庆市武警总队原政委、少将张家万同志曾任协会会长现任协会执行会长、法人代表杨子江是民营企业家、重庆市线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董事长

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广泛宣传,汇聚力量

弘扬慈善文化,积极动员市内外社会力量对农业产业开发、乡村建设、乡村振兴事业的关心、支持和援助,开展宣传、策划、培训、考察、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成的协会官网,能有效发布各类业态信息,同时可与协会微信微博互动与华龙网合作,在华龙网公益栏开辟了协会窗口,并与协会官网联动,扩大协会宣传广度和深度。

与《公益慈善》杂志合作宣传农业开发、乡村振兴工作,协会列入《公益慈善》联合出品单位

吸收社会爱心人士为本会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和服务

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

紧密联系市内各区县乡村振兴协会及其他公益机构合作,引领、指导、支持、帮助本会会员工作,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机制。

二、接受捐赠,精准帮扶

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与协会会员单位建立符合会宗旨的各种冠名专项(定向)基金

采取种形式在全市各乡(镇)、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助教、扶孤、安老、抚慰英模等救助活动

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我市各乡(镇)、公共福利事业稳步发展。

三、助推产业开发,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发展

紧紧围绕产业开发、振兴乡村发展目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实体,助推乡村振兴及乡村发展。

按《章程》规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与产业开发及社会救助等重大活动。

四、发展专会,增强会员单位造血功能

先后设立消费帮扶、产业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医疗、教育、金融在协会领导下,携手发展,激发内生动力,在乡村振兴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及乡村治理公益事业

五、开展调研活动,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

组织开展乡村发展方面的调研活动,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建议

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与合作等咨询服务

七、引导会员单位参与产业开发主动协调不断加强会员单位与有关地区或经济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及发展中典型宣传、评比、表彰活动。





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缩写为CQARD

第二条 组织形式:本会是由重庆市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市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广泛协调动员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支撑,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功能现代化,为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6.04万元,来源于政府机构资助。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活动地域:重庆市范围。本会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华廷商务楼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资源,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心任务,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产业、人才、医养、科技、文旅、信息、能源、生态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乡村发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乡村考察调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标准制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年度交流等工作,开展政策咨询,经批准开展有关评选活动;

(三)围绕乡村产业项目开发,着眼慈善和乡村振兴和发展事业目标,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实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共赢的原则直接运营产业项目,不断提升持续造血功能。

(四)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研究机构和宣传出版、网络传播单位,在三农工作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讲座论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

(五)根据协会在乡村发展过程和市场导向的需要,积极组建或开展细分行业产业的各类专委会建设。

(六)协助开展乡村人才建设等工作,组织乡村发展相关领域人才、技术、业务培训和专家下乡等活动;

(七)促进国际、国内农村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鼓励支持社会实业界和本会会员单位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保本冠名专项(定向)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慈善捐赠。

(九)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学、助教、助医、助残、扶孤、安老、抚慰英模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十)对在联系协调引入捐赠和发展会员取较好效果的给予精神及物资奖励。

(十一)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

(十二)加强同市内外乡村振兴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考察、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探索多元合作发展机制。

(十三)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社会各界对乡村振兴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决策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提供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个人会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关注乡村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各区县农委(乡村振兴局),在当地组织发展会员,实现开展乡村发展工作在全市覆盖。

协会每年开展评选表彰“年度优秀会员”活动 (名额比例、条件另行通知),树立优秀会员典范,颁发奖牌,其事迹推荐在本会和市乡村振兴局等官网宣传报道。

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职务或称号。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3)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4)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5)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6)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7)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或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4)按时缴纳会费。

5)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满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退会与除名程序:

退会:会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委托,由协会秘书处书面征求理事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后视为有效,秘书处再通知会员。

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会员大会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7)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8)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9)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奇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在公益慈善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秘书长为聘任产生,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3)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7)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人员的人选;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11)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1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项目、重大捐赠或投资活动、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等)。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取差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一半; 本会如聘用秘书长,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在公益慈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拟任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的,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执行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4)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6)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7)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2)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3)研究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4)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5)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最高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若非法人或会长本人情况异常的,必须报告法人或会长;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委会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财产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1)本会日常开支;

2)本会慈善公益项目;

3)本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1)本会的重大捐赠活动是指: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接受捐赠活动。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公益支出活动。

2)本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每年在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按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管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提供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2)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本会会费用于: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其主要用于: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章程业务范围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等支出。

第七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的监督。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提供任何与公益无关的借款。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或劳务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巩固脱贫成果,用于乡村振兴。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会聘请法律顾问,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以及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728日重庆市扶贫开发协会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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